(2021年3月31日縣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特別是習近平法治思想,進一步加強對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法院和縣人民檢察院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jiān)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jiān)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述職評議,,是指縣人大常委會所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人大常委會述職,并接受評議的監(jiān)督活動,。
第三條 述職評議工作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述職評議工作在縣人大常委會黨組的領導下,,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實施,縣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具體承辦,。
第二章 述職評議對象
第五條 述職評議的對象主要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縣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
上述人員原則上每屆任期內至少述職一次;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縣人民法院副院長,、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每屆任期內至少口頭述職并接受評議一次,。任現(xiàn)職未滿一年的一般不安排述職評議。每次述職評議的具體對象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確定,。
第六條 述職評議對象確定后,,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在縣人大常委會評議前一個月通知評議對象及所在單位。
第三章 主要內容
第七條 述職評議的主要內容:
(一)貫徹執(zhí)行憲法,、法律法規(guī),,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情況;
(二)落實縣委,、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情況;
(三)貫徹執(zhí)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落實審議意見情況,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情況;
(四)依法履行崗位職責情況;
(五)聯(lián)系人民群眾,辦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的事項和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的情況;
(六)縣人大常委會認為需要評議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述職評議程序
第八條 述職評議前由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組織成立述職評議小組,,并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召開座談會,、走訪訪談等方式對述職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調研了解。
第九條 調研結束后,,縣人大常委會黨組適時聽取調研情況的匯報,。
第十條 述職評議的程序:
(一)述職人員撰寫述職報告,實事求是報告履職情況,。述職報告應于縣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送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發(fā)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閱,。
(二)述職評議人員在縣人大常委會會議上作述職報告,,述職采取口頭述職或書面述職的方式。
(三)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常委會分組會議或聯(lián)組會議上對其履職情況進行詢問和評議,,述職人員應認真聽取評議意見,,對組成人員提出的問題作補充說明,并回答詢問,。
(四)縣人大常委會會議可以邀請部分縣人大代表參加評議,,參加會議的代表可以向述職人員提出問題和詢問,述職人員必須回答代表提出的問題,。
(五)縣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述職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滿意度測評采取票決的方式進行。測評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等次,,凡滿意票達參評人員80%及以上的為滿意,凡不滿意票達參評人員40%及以上的為不滿意,,其余為基本滿意,。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一條 述職評議后,由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和相關工作機構負責對評議意見進行匯總整理,,經主任會議研究審定后,,反饋評議對象和所在單位。
第十二條 對于評議中提出的問題和不足,,述職人員應當認真整改,,縣人大常委會相關工作機構進行跟蹤監(jiān)督。測評不滿意的述職人員,,應當制定整改措施,,在三個月內向縣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整改結果,整改情況經縣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審查,,決定是否需要進一步整改,。
第十三條 評議工作結束后,縣人大常委會將評議意見和測評結果報縣委并抄送縣政府及相關干部人事監(jiān)督管理機關,,為干部選拔任用,、考核評優(yōu)、晉職晉級提供參考,。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縣人大常委會任命的縣監(jiān)察委員會相關人員的述職評議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