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9月26日宿松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因個人原因,汪百春,、唐志華,、華紅等3人提出辭去宿松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w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宿松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汪百春,、唐志華、華紅等3人提出辭去宿松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wù)的請求,,報宿松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2023年9月26日宿松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因個人原因,汪百春,、唐志華,、華紅等3人提出辭去宿松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wù)。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第五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宿松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wù)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決定:接受汪百春,、唐志華、華紅等3人提出辭去宿松縣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wù)的請求,,報宿松縣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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